如果您是擁有50名或以上僱員的私營部門僱主(或公共部門僱主),則您必須為符合條件的僱員提供出於特定家庭和醫療原因的停薪留職假期 ,並按照與僱員未休假相同的條款和細則繼續提供團體醫療保險。
所涵蓋僱主的符合條件的僱員享有在12個月內出於特定原因最多12個工作週的家庭或醫療休假,這些原因包括:
如果您的僱員是所涵蓋的生病或受傷服役人員之配偶、子女、父母或近親,則該僱員有權在12個月內享受26個工作週的休假,為服役人員提供照護。
在某些情況下,僱員可間歇性地休家庭或醫療假。 如果間歇性休假是為了按計劃接受治療,則他們必須盡力以不會過度干擾企業營運的方式安排休假。 您可以將因計劃中的醫療而間歇休假的僱員臨時調至薪酬和福利相當的其他工作崗位,以更好地滿足其定期休假的需求,而不是讓他們繼續從事正常的工作。
您可以要求僱員 提供醫療保健提供者簽發的證明,以確認該僱員或其家庭成員正在經歷嚴重的健康狀況。 此外,在僱員因自身嚴重健康狀況休假後重返工作崗位時,您可以要求他們提交一份適合工作的證明,只要這項政策適用於所有因嚴重健康狀況而休假的僱員。
我們致力於幫助您了解作為僱主的責任。 關於家庭或醫療休假的許多問題均可透過以下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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