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必須為僱員的工作提供公平的薪酬。 根據一項聯邦法律,如果男女在相同的工作場所從事相同的工作,他們有權獲得同等的報酬。 這項法律涵蓋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大多數僱員,並且沒有規定最低僱員人數。 法律考慮的是工作是否「基本相同」,而非是否完全相同。 決定工作是否「基本相同」的是工作內容(而非職銜)。 這項法律涵蓋所有形式的薪酬,包括工資、加班費、獎金、股票選擇權、利潤分享和分紅計劃、人壽保險、假期和假日工資、清潔或汽油津貼、酒店住宿、差旅費報銷和福利。
另一項聯邦法律還禁止大多數擁有至少15名僱員的僱主在薪酬和福利方面存在性別(以及種族、膚色、宗教和民族等其他類別)歧視。 但是,這項法律並未要求工作「基本相同」。 以下範例為可能存在性別歧視的證據:
此外,第11246號行政命令禁止某些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基於性別(以及種族、膚色、宗教、性取向、性別認同、民族)在就業決定(包括薪酬)方面進行歧視。 《1973年康復法案》第503條禁止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就業(包括薪酬)方面歧視殘疾人士。 《越戰時期退伍軍人再調整援助法案》(VEVRAA)禁止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就業(包括薪酬)方面歧視受保護的退伍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