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類行為會被視為NLRA規定的受保護的協同活動?
受保護協同活動的範圍寬泛,可能包括工作場所內外的活動。 例如,在工作場所,這類活動可能包括:
受保護的協同活動還可能發生在工作場所之外,並可能涉及第三方。 例如,受保護的協同活動可能包括:
2. 我能否強制執行規定來保護我認為是機密或專有的資訊?
僱員擁有廣泛的權利,可就薪資、福利以及其他僱用條款和細則進行相互溝通。 因此,如果對規定的合理解讀侵犯了僱員的權利,就會被認定為違法。 據此,限制僱員談論其自身及同事的薪資、福利以及工作條件的規定,很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 然而,僱主通常可以統一執行某些不涉及僱員資訊或工作條件的中立保密規定。 例如,僱主通常會要求對專有資訊保密,如商業機密。
在實行此類規定時,您務必要對區分限制揭露檔案資訊的規定和限制僱員討論一般資訊使用的規定。 儘管員工仍可自由分享和討論某些資訊,但僱主通常可以維護和執行內部資訊保護政策。
此外,如果協議中包含過於寬泛的條款,要求僱員廣泛放棄行使其在NLRA下的權利——例如,保密條款、封口條款和競業條款,則可能會違反NLRA。
3. 如果僱員在組織工會代表,我能否與其溝通?
僱員和勞工工會有權就組織工會的利弊以及加入工會的好壞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但僱主和工會都不得對工會活動發表威脅或脅迫性言論。 例如,在選前宣傳期間,您可以與僱員溝通加入工會的利弊,但不得作出任何脅迫或威脅行為,例如:
4. 我能否對已向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LRB)提出指控或在調查或審判中與NLRB合作的僱員採取行動?
不可以。NLRA第8(a)(4)條規定,若僱主「因僱員根據本法案提出指控或作證而將其解僱或以其他方式對其進行歧視」,將構成不公平勞動行為。 例如,您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