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與受保護的協同活動

全國勞資關係法(NLRA)

我與工會代表之間的互動受哪些規定的約束?

1. 我能否支持或協助特定工會?

僱員有權由自己選擇的工會(而非僱主選擇的工會)來代表。 例如,僱主的以下做法均屬違法行為:

 

  • 建立和控制「公司工會」
  • 在您收到另一個工會已提交有效選舉請願書的通知的情況下,承認某個工會
  • 承認未取得單位僱員多數支持的工會、與之進行談判或簽署協議,但涉及建築業僱主的某些情況除外
Male and female colleague having a serious discussion
  • 承認您透過非法協助幫助取得多數支持的工會、與之進行談判或簽署協議
  • 從事有利一個工會而損害另一工會利益的行為,或合理地傾向於脅迫僱員支持或加入工會的行為。 然而,您可以告知僱員您支持特定某個工會
  • 要求或鼓勵僱員簽署代扣工會會費授權。 但是,您可以根據集體談判的代扣工會會費程序向僱員提供代扣工會會費授權表

2. 工會如何取得認可或認證?

根據全國勞資關係法(NLRA),僱主可在工會獲得多數支持的情況下自願承認工會。 在此類情況下,無需由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LRB)進行選舉。  

 

僱員可提出請願,要求由NLRB進行不記名投票選舉。 在提出請願後,NLRB代理人將進行調查以確保NLRB擁有管轄權、工會乃出於善意,以及不存在禁止此選舉的現有勞動合約或近期選舉。 NLRB代理人將尋求僱主、工會和其他各方之間達成選舉協議,確定選舉的詳細資訊,如日期、時間、地點或投票方式,以及哪些人符合投票資格。 一旦達成協議,各方將授權NLRB地區總監進行選舉。 若未能達成協議,則地區總監將舉行聽證,然後可以根據NLRB的規定和決定下令選舉並設定條件。 一般而言,選舉會在地區總監下達命令或選舉協議達成後最早可行的日期舉行,具體日期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果某個工會在選舉中獲得多數選票,則該工會將被認證為僱員的談判代表。 

3. 如果我的工會僱員告訴我他們不再希望由工會代表,該怎麼辦?

根據NLRA第9(a)條,僱主必須承認並真誠地與已被認證為適當僱員單位唯一談判代表的工會進行談判。 在NLRB認證後的一年內,工會享有不可辯駁的多數派地位推定;如果達成合同,則工會將在集體談判協議期限內(最長三年)繼續享有多數派地位的決定性推定。 

 

然而,在推定多數地位期過後,若僱主收到客觀證據,證明其談判單位的多數僱員不再希望由其工會代表,例如由談判單位的多數僱員簽署的工會退會請願書,則僱主可提交RM請願書,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可以通知工會其將撤銷對工會的認證,而無需提交RM請願書。 

 

以下情況下僱主單方面撤銷對工會的承認屬非法行為:若僱主發起或非法協助工會退會請願;若請願書未能充分表達僱員的代表意願;若請願書涉及嚴重的未糾正的不公平勞動行為;或者如果退會請願書上的有效簽名人數未能確定工會喪失多數地位。 

4. 在與我自願承認或經認證代表我的僱員的工會進行談判這方面,我有何義務?

在工會獲得認證或承認之後,您必須就所有強制性主題(如工資、工時及其他僱用條款和細則)與工會進行真誠的談判。 這些強制性主題的範例包括: 

 

  • 工資和其他補償。 這包括獎金、輪班津貼、計件工資、佣金、獎勵工資計劃、加班工資、離職金、假日工資、帶薪休假、假期、保險、退休金和其他補償金
  • 這包括工作安排表、工作時間、休息、假期和節假日
  • 工作規定。 這包括安全措施、紀律規定和程序、僱員監督政策、儲物櫃搜索政策、吸煙政策、藥物和酒精檢測政策,以及任何可能涉及薪酬、紀律或工作保障的政策
  • 工作分配及工作保護規定。 這包括工作分配、解僱和離職返聘的權利
  • 申訴及仲裁程序。 這包括在集體談判協議下解決勞工管理糾紛的任何政策或程序

 

您必須真誠地就強制性主題進行談判,這包括應工會要求向其提供相關資訊的義務,以及在未事先通知工會以及在與工會談判至合法僵局的情況下不得單方面更改任何條款和細則的義務。 然而,真誠談判的義務並非代表您必須與工會就任何提案達成一致;相反,它僅要求您以開放的心態和達成協議的願望進行談判,並且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則簽署最終的書面文件。 

 

您也可以選擇與工會就允許的主題(即非強制或不違法的任何內容)進行談判。 範例包括: 

  • 擴大談判單位
  • 現時退休人員的福利
  • 有關求職者的規定
  • 合約核准程序
  • 利益仲裁
  • 非單位僱員的中立及核卡規定
  • 對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
  • 對行業培訓基金的捐款
  • 使用工會標籤

5. 我能否與工會簽訂要求僱員加入工會的協議?

可以。NLRA允許僱主和工會簽訂工會保障協議,要求談判單位的所有僱員成為工會會員,並在受僱後30天內開始繳納工會會費和其他費用。 

 

不過,即便在簽訂工會保障協議的情況下,反對加入工會的僱員也可以繼續作為「財務核心」會員,只繳納直接用於代表權的會費份額,如集體談判與合約管理。 他們被稱為「反對者」,不再是正式會員,但仍享有工會合約的保護。 工會有義務向所有涵蓋的僱員告知此選項,該選項由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創立,稱為貝克(Beck)權。 

 

僱員可以因宗教原因而反對加入工會,但在此種情況下,必須支付相當於非宗教慈善組織會費的金額。 大約有一半的州通過了「工作權」法律,以禁止工會安全協議。 在這些州,儘管所有僱員都受到工會談判達成的集體談判協議的保護,但工作場所的每位僱員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工會並支付會費。 

6. 我能否與工會簽訂向僱員收取工會會費的協議?

可以。僱主可以與工會簽訂收取工會會費的協議,通常稱為「代扣工會會費」,根據該協議,僱主可從已授權僱主代扣的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然後代表僱員將會費直接匯給工會。 根據此類協議,僱主應確保向每位僱員收取正確的金額,並及時將資金匯給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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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是美國勞工部開發的一套線上工具,用於幫助僱員和僱主了解他們在聯邦就業法律下的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