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與受保護的協同活動

您必須允許僱員行使他們的組織權利。

僱主務必要了解全國勞資關係法(NLRA)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NLRA的序言中規定,美國政府的政策是鼓勵集體談判的做法和程序。 基於此政策,NLRA第7條賦予了僱員某些權利,而根據第8(a)條,僱主干涉此等權利屬於不公平勞動行為。

例如,當僱員試圖行使NLRA規定的任何權利(包括參與集體行動來解決他們的工作條件或試圖組建工會)時,僱主不得干涉他們或對他們採取不利行動。 一旦僱員成立工會,僱主必須真誠地與工會就僱傭條款和細則進行談判。

 

NLRA由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NLRB)負責執行,該獨立機構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在全美各地設有48個地區辦公室

 

請留意,此處包含的資訊可能存在未說明的例外情況、限定條件和限制。 僱主還可能受此處未列出的NLRA禁止性規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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