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涵蓋的僱主,您有責任在工作場所防止對求職者和僱員的歧視。 聯邦平等就業機會法規定,如果與工作無關且對於企業營運而言並非真正必要,則禁止採用對特定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性別認同、性取向和懷孕)或民族的申請人或僱員,或者對殘疾人或某類殘疾人產生過度負面影響的中立就業政策和做法。
例如,如果您提出了舉重方面的要求(例如能夠舉起75磅),而實際工作不需要任何體力舉重或僅需舉起較少的重量(例如25磅),此時就可能對女性求職者或殘疾求職者產生負面影響。
若並非基於年齡以外的合理因素,則法律亦禁止您使用對年滿40歲僱員產生過度負面影響的中性僱用政策和做法。 法律也禁止一些擁有聯邦合約或分包合約的僱主制定對作為受保護退伍軍人的求職者或僱員產生過度負面影響的中立就業政策,除非這些政策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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