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邦平等就業機會法,騷擾是非法就業歧視的一種形式。 騷擾是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懷孕)、民族、年齡(40歲或以上)、殘疾、基因資訊、受保護退伍軍人身份或受保護活動(如提交歧視投訴或參與歧視調查或訴訟)的不受歡迎的行為。 州份和地方法律可能禁止其他類型的騷擾。
若出現以下情況,騷擾即為違法行為:1) 忍受冒犯性行為成為繼續受僱的條件,或 2) 該行為嚴重或普遍,足以造成正常人認為具有恐嚇性、敵意性或虐待性的工作環境。 您有責任防止或阻止任何個人的騷擾行為,包括管理層、上司、僱員以及僱員以外的個人,如客戶或服務提供者。 如果主管的騷擾導致不利的聘僱行為,例如導致僱員被解僱、無法晉升或不被錄用或者被扣除工資,則您將自動承擔責任。
輕微的怠慢、煩擾和孤立事件(除非極其嚴重)一般不會被視為違法。 違法行為必須足以造成正常人認為具有恐嚇性、敵意性或虐待性的工作環境。
冒犯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冒犯性笑話、誹謗、起綽號或辱駡、人身攻擊或威脅、恐嚇、嘲笑或嘲弄、侮辱或貶低、冒犯性物件或圖片,以及干擾工作表現。 騷擾可能發生在各種情況下,包括:
性騷擾包括令人厭惡的性挑逗、索取性恩惠和其他言語或身體上的性騷擾,若頻繁發生或嚴重到足以造成敵意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或導致不利的就業決定(如受害者被解僱或降職),則屬於違法行為。 騷擾並不一定是性方面,也可以包括對某人性別的攻擊性言論。 例如,透過反復對女性發表冒犯性言論來騷擾女性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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