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包容性

民族

您有責任確保勞工享有平等機會。

您必須對求職者和在職僱員一視同仁,而無論其民族。 一般而言,這代表您不得因僱員的民族而: 

  • 解僱僱員,
  • 拒絕錄用或晉升僱員,
  • 減少僱員工作分配,
  • 強迫僱員休假,或
  • 以其他方式消極地改變僱員的僱傭條款和細則。 

 

民族歧視是指因為個人(或他們的祖先)來自某個地方或具有某個特定民族群體的身體、文化或語言特徵而對其採取差別對待。 您不能要求求職者或在職僱員流利或熟練地說一種語言,除非這是有效完成工作所必需的。 除非口音會嚴重影響僱員的工作表現,否則您不能根據其口音做出聘用決策。 在您和歧視您的人屬於同一個民族的情況下,亦有可能構成歧視。 

 

您不得因為以下原因而歧視求職者或在職僱員: 

  • 他們或他們祖先的出生地,
  • 他們的族裔,
  • 他們的口音或語言流利程度,或
  • 他們與特定民族人士的婚姻或交往。

 

您採取聘用行動來回應其他人(例如客戶或同事)的歧視性偏好屬於歧視行為。 

 

如果您採取適用於所有人(無論國籍)的特定就業做法,而該做法對某個民族的人產生負面影響,則同樣屬於歧視行為。 唯一的例外情況是您能夠證明該做法或政策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要。 

有疑問嗎?
我們可以提供幫助。

我們致力於幫助您了解作為僱主的責任。 關於您的責任的許多問題,均可透過以下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來解答:

如需更多協助,請聯絡:

聯邦合約合規計劃辦公室(OFCCP): 1-800-397-6251或OFCCP服務台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1-800-669-4000或info@eeoc.gov

美國司法部民權局移民和僱員權利科(IER): 1-800-255-7688或IER@usdoj.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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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是美國勞工部開發的一套線上工具,用於幫助僱員和僱主了解他們在聯邦就業法律下的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