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包容性

性取向和性別認同

您有責任確保勞工享有平等機會。

基於性別認同的歧視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 法律禁止在就業的任何方面因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而歧視他人。 一般而言,這代表您不得因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方面的原因而:

  • 解僱僱員,
  • 拒絕錄用或晉升僱員,
  • 減少僱員工作分配,
  • 強迫僱員休假,或
  • 以其他方式消極地改變僱員的僱傭條款和細則,這些原因包括:
  • 性別認同,
  • 變性身份或以下相關醫療資訊
    • 性別認同,
    • 性取向,或
    • 其同性的婚姻或交往。

 

這包括在沒有非法騷擾和其他形式歧視的環境中工作的權利。 例如,您不得因勞工的性取向而拒絕晉升僱員,亦不得因僱員計劃進行或已進行性別轉變而將其解僱。 儘管可能有與之相反的州份或地方法律,但該等保護措施仍然適用。 因勞工性別轉變而騷擾勞工也屬非法行為,這包括管理層和同事故意且持續不使用該名勞工與其分享的自己偏好的名字和性別代詞。

 

當僱主看似公平的政策或做法由於性別認同而對僱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而又不能證明這些政策或做法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要時,也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歧視也可能發生在歧視他人者和求職者或僱員有共同的受保護特徵(如性別認同)的情況下。

有疑問嗎?
我們可以提供幫助。

我們致力於幫助您了解作為僱主的責任。 關於您的責任的許多問題,均可透過以下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來解答:

如需更多協助,請聯絡:

聯邦合約合規計劃辦公室(OFCCP): 1-800-397-6251或OFCCP服務台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1-800-669-4000或info@eeoc.gov

Women workers holding rainbow LGBTQ flag

需要更多資訊?

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是美國勞工部開發的一套線上工具,用於幫助僱員和僱主了解他們在聯邦就業法律下的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