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必須對求職者和在職僱員一視同仁,而無論其性別、懷孕狀態、生育或者與懷孕或生育有關的醫療狀況如何。 一般而言,這代表您不得因性別方面的原因而:
這意味著您不得因勞工的性別或對其性別的刻板印象而歧視他們。 性別刻板印象十分有害,它會讓一些錯誤觀點根深蒂固,例如認為某一性別的人天生更有資格或更適合從事某類工作,或者只有某個性別的勞工需要家庭休假或靈活工作安排。 當您看似公平的政策或程序由於性別而對僱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卻沒有足夠有力的商業理由時,也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懷孕歧視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 當您有政策或做法將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女性排除在特定工作以外時,就可能構成非法懷孕歧視。 因懷孕、生育或與懷孕相關的身體或精神障礙而騷擾勞工亦屬非法行為。
一項於2023年6月27日生效的新聯邦法律要求僱主針對勞工已知的與懷孕、生育或相關醫療狀況有關的限制提供合理便利,除非這種便利安排會給僱主造成「過度困難」。 此外,另一項聯邦法律規定,如果您的僱員符合條件且您作為屬於覆蓋範圍內的僱主,則須允許其休長達12週的新生兒照護假。
當僱主看似公平的政策或做法對某個性別的僱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而又不能證明這些政策或做法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要時,也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即使在僱員和歧視僱員的人有共同的受保護特徵(如性別)的情況下,亦有可能構成歧視。
我們致力於幫助您了解作為僱主的責任。 關於您的責任的許多問題,均可透過以下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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