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包容性

年齡

您有責任確保勞工享有平等機會。

若求職者或僱員因為自身年齡而遭受不利待遇,即可構成年齡歧視。 因為某人年齡在40歲以上而歧視屬違法行為。 一般而言,這代表您不得因僱員的年齡而: 

  • 解僱僱員,
  • 拒絕錄用或晉升僱員,
  • 減少僱員工作分配,
  • 強迫僱員休假,
  • 提供更少的福利(如僱主提供的保險),除非出於僱員成本考量為合理做法,或
  • 以其他方式消極地改變40歲或以上僱員的僱傭條款和細則。

 

因年齡而偏袒年長僱員並不違法,即使這樣做會對40歲或以上但更年輕的僱員產生不良影響。 

 

年滿40歲的人也可能是歧視者。 您不得允許經理、同事或工作場所的其他人因為年齡而騷擾年滿40歲的個人。 

 

適用於所有人(不論年齡)的就業做法,如果對年長僱員的負面影響大於年輕僱員,且該做法並非基於年齡以外的合理因素,則可能是違法的。 

 

雖然沒有聯邦法律保護年輕勞工免受年齡歧視,但一些州份和地區可能有這樣的法律。 還應注意的是,聯邦法律對聘用18歲以下勞工設立了一定限制。 

Two older employees having a meeting

有疑問嗎?
我們可以提供幫助。

如需協助,請聯絡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1-800-669-4000

需要更多資訊?

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是美國勞工部開發的一套線上工具,用於幫助僱員和僱主了解他們在聯邦就業法律下的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