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作为联邦承包商或分包商应遵循的非歧视要求,您还可能有责任采取积极的“平权行动”措施,通过在雇佣流程的各个方面将对平等的承诺制度化来确保公平的就业机会。 您的企业是否在这些要求的涵盖范围内,取决于您所签订的联邦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类型及美元金额,以及您所雇佣的劳工的人数。 根据第 11246 号行政命令和《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3 节的规定,如果您拥有 50 名或以上的雇员,且至少签订了一份价值 50,000 美元或以上的合同,则您必须制定平权行动方案 (AAP)。 根据《越战时期退伍军人再调整援助法案》(VEVRAA) 的规定,如果您拥有 50 名或以上的雇员,且至少签订了一份价值 150,000 美元或以上的合同,则您同样必须制定 AAP。
请注意,如下所述,建筑承包商适用不同的平权行动要求。
我们致力于帮助您了解作为雇主的权利。 许多关于您的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 elaws(劳工和小企业雇佣法律援助)Advisor 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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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筑合同要求
非建筑或“供应和服务”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制定书面的平权行动方案 (AAP),具体取决于您的企业是否达到上述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 (OFCCP) 一项或多项法律规定的门槛。
如果您受上述平权行动要求的约束,则您还需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的行政和报告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
建筑合同要求
受 OFCCP 管辖的建筑合同有两类:直接联邦建筑合同和联邦援助建筑合同。 根据第 11246 号行政命令,无论合同金额和雇员数量如何,上述两种类型的合同均无需制定书面 AAP。 但是,如果您的联邦或联邦援助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了 10,000 美元,则根据法规规定,您必须遵循 16 个平权行动步骤。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您在外展和招聘、聘用、培训、晋升和其他就业晋升机会、零骚扰工作环境方面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确保您至少每年对人事惯例和政策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并解决平等就业机会方面的障碍。
此外,尽管第 503 节和 VEVRAA 的 AAP 要求不适用于联邦援助建筑承包商和分包商,但它们适用于直接的联邦建筑承包商和分包商。 如果您签订了直接的联邦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并达到了上文详述的相应门槛,则您需要根据其中一项或同时根据两项法案的要求制定 A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