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平等就业机会法,骚扰是一种非法的就业歧视。 骚扰是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包括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怀孕)、民族血统、年龄(40 岁或以上)、残疾、基因信息、受保护退伍军人身份或受保护活动(如提交歧视投诉或参与歧视调查或诉讼)的令人厌恶的行为。 州和地方法律还可能禁止其他类型的骚扰。
出现以下情况时,骚扰即为非法行为:1) 忍受冒犯性行为成为继续受雇的条件;或 2) 该行为的严重性或普遍性足以营造一个在正常人看来具有恐吓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您有责任预防和制止任何人的骚扰行为,包括高级领导、主管、雇员以及非雇员人员,如客户或服务提供商。 如果主管的骚扰导致不利的聘雇行为,例如导致雇员被解雇、无法晋升或不被录用,或被扣工资,则您将自动承担责任。
轻微的怠慢、烦扰和孤立事件(除非极其严重)一般不会被视为违法。 违法行为必须足以营造一个在正常人看来具有恐吓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冒犯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冒犯性笑话、诽谤、起绰号或辱骂、人身攻击或威胁、恐吓、嘲笑或嘲弄、侮辱或贬低、冒犯性物体或图片,以及干扰工作表现。 骚扰可能发生在各种情况下,包括:
性骚扰,包括令人厌恶的性挑逗、索取性恩惠和其他言语或身体上的性骚扰,如果频繁发生或严重到造成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的程度,或导致不利的聘雇决定(如受害者被解雇或降职),就都是非法行为。 骚扰不一定是性骚扰,也可以包括对某人性别的冒犯性言论。 例如,通过反复对女性发表冒犯性言论来骚扰女性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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