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包容性

残疾

您有责任确保劳工享有平等机会。

您不得因为雇员或求职者有残疾、有残疾史或被视为有残疾而对其进行歧视。 一些联邦反残疾歧视法适用于有资格在私营部门、州和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政府的属于涵盖范围内的雇主处工作的残疾人。 

一般来说,这意味着您不能因雇员的残疾状况而: 

  • 将雇员解雇,
  • 拒绝雇员的录用或晋升,
  • 为雇员分配较少的任务,
  • 强迫雇员休假,或
  • 以其他方式对雇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做出不利改变。 

 

一般来说,在向求职者发出有条件的聘用通知之前,雇主不得询问与残疾有关的问题或要求进行医疗检查。 

 

然而,一些签订了联邦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雇主必须邀请求职者在录用前和录用后自愿(通过官方政府表格)申明自己的残疾人身份,以遵守要求他们采取积极措施招募合格残疾人的规则。

 

此外,只要作为联邦承包商和分包商,就必须每隔五年邀请现任雇员申明自己的残疾人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为了采取平权措施或因联邦法律另有规定而询问时,才允许这种邀请申明残疾人身份的做法。 

 

您有义务提供 合理的便利,以帮助个人申请工作、完成工作或享受就业福利,除非这样做会给您的企业运营带来过度重负。 

 

如果您看似公平的政策或程序对残疾人产生无意的歧视效果,而又没有足够有力的业务理由,也可能发生基于残疾的歧视。 

Male employee in wheelchair talking to female employee

有疑问吗?
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我们致力于帮助您了解作为雇主的权利。 许多关于您的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 elaws(劳工和小企业雇佣法律援助)Advisor 来解答:

如需更多帮助,请联系:

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 (OFCCP): 1-800-397-6251 或 OFCCP 服务台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 1-800-669-4000 或 info@eeoc.gov

需要更多信息?

elaws(劳工和小企业雇佣法律援助)Advisors 是美国劳工部开发的一套在线工具,用于帮助雇员和雇主了解他们在联邦雇佣法律下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