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所涵盖的雇主,您有责任在工作场所防止对求职者和雇员的歧视。 联邦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如果与工作无关且并非为企业运营所必需的中立就业政策和做法会对特定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包括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怀孕)或民族血统的求职者或雇员,或对残疾个人或某类残疾人产生过度负面影响,这些政策或做法就是禁止的。
例如,如果您制定了举重方面的要求(例如能够举起 75 磅的重物),而实际工作不涉及举重或仅需举起较轻的重量(例如 25 磅),这就可能会对女性求职者或残疾求职者产生负面影响。
若非基于年龄以外的合理因素,则法律亦禁止您采用会对 40 岁或以上年龄的雇员产生过度负面影响的中立就业政策和做法。 法律亦禁止一些拥有联邦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雇主制定会对身为受保护退伍军人的求职者或雇员产生过度负面影响的中立就业政策,除非这些政策与工作相关且符合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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